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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郝金红与温州市逸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红,温州市逸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643号原告:郝金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温州市逸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0号小区三期厂房(2号楼)F幢302室。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红与被告温州市逸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金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金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郝金红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仲 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挺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