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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超、姜月英与杨怀怀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月英,王超,杨怀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50号申请人姜月英,女,1938年2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王超,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怀怀,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姜月英、王超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怀怀共有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融系统款项113100元后,因被执行人外出无具体地址,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下落后再执行,现请求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