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8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银联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恩强、第三人余清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吕XX,余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711号原告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XX。被告吕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平度市,身份证号码。第三人余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吕XX、第三人余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被告吕XX、第三人余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XX、第三人余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