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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执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有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梅,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1035-1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梅,女,1972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有梅与被执行人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有梅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建给付人民币10.11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建名下的财产、婚姻信息,发现高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其已于2014年6月办理了离婚登记。3.经本院到协助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调查发现,高建名下存在房屋拆迁安置利益,但尚不具备发放条件,本院依法对其拆迁利益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措施。4.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到被执行人高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务村民委员会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高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高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有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芳芳审 判 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胡前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