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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诉)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2民初2004号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6562276G。法定代表人:廖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厚兵,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351168。法定代表人:林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120926M。法定代表人:雷晓阳,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贡,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勘院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昌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勘院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厚兵,被告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隆鑫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勘院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支付钻探费160786元及暂从2014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8325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60786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隆鑫集团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和隆鑫集团公司承担。在诉讼中,西勘院重庆分公司变更其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隆鑫集团公司共同支付钻探费160786元及暂从2014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8325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60786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了《桩基探孔协议》,约定西勘院重庆分公司为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的“隆鑫·XX的山谷”工程桩基探孔施工,钻探费按120元/米计取。合同同时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发包方责任、钻探人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西勘院重庆分公司按约进行了钻探,并向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提交了钻探成果资料。经审核,该工程最终审核结算价为160786元,后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一直未支付。2014年5月9日,西勘院重庆分公司与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隆鑫集团公司形成付款会议纪要,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隆鑫集团公司共同承诺对所欠工程款在一年内支付,属于债务加入,且隆鑫集团公司一直在与西勘院重庆分公司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被告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隆鑫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对西勘院重庆分公司主张的钻探费数额没有异议;西勘院重庆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较合理。被告隆鑫集团公司辩称,钻探费系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所欠,隆鑫集团公司只是组织会议进行协调,但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系独立法人,应自行承担还款责任,故隆鑫集团公司既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西勘院重庆分公司签订了《桩基探孔协议》[合同编号:A2010-155(渝6)],约定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委托西勘院重庆分公司承担“隆鑫·XX的山谷”工程桩基探孔任务。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按单价120元/米。违约责任: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钻探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钻探费千分之一。经结算,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共应支付西勘院重庆分公司钻探费160786元。经催讨,西勘院重庆分公司与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隆鑫集团公司于2014年5月9日以《会议纪要》方式达成协议:1、经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与西勘院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核对,形成地勘/测量结算及支付情况。隆鑫XX的山谷系列项目工程款共计约:4413768.46元。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欠西勘院重庆分公司工程款约为463139.42元。具体详见附表。2、隆鑫集团公司、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承诺对所欠西勘院重庆分公司的各项款项在一年之内支付完成,支付时间节点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并且承诺每月支付4万元。……因隆鑫集团公司、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未按约支付钻探费,西勘院重庆分公司起诉来院。本院所确认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桩基探孔协议》、审核报告、建设工程预(结)算书、现场收方类记录表、费用结算书、会议纪要、系列项目对账明细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西勘院重庆分公司与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签订的《桩基探孔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意,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西勘院重庆分公司接受委托,按约完成了建设钻探工作。相应的,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就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钻探费。但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却对钻探费160786元一直拒绝支付,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西勘院重庆分公司请求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支付钻探费用160786元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西勘院重庆分公司主张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隆鑫集团公司、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合同中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实过高,故本院依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在庭审中,西勘院重庆分公司和隆鑫集团公司、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协商确定从2014年6月2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隆鑫集团公司在协商还款的《会议纪要》中向西勘院重庆分公司承诺支付前述钻探费,并制定了明确的还款计划,该还款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债务加入,对隆鑫集团公司具有约束力,故其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对原告西勘院重庆分公司要求隆鑫集团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隆鑫花漾山地产公司辩称其既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钻探费1607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0786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6元,减半收取27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和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安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陶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