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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533号

李泽民与郭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泽民,郭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民,男。被执行人郭宏波,男。本院在执行李泽民与郭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黄志勤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