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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盐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盐政处罚字[2016]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莲履行安丘盐政处罚字[2016]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安丘盐政处罚字[2016]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军审判员  刘陆洲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