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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李嘉鑫、曹江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李嘉鑫,曹江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85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3053室。法定代表人家卫军,执行总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治国,陈广辉,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嘉鑫,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曹江萍,女,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李嘉鑫、曹江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