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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高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高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9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男,1951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春新,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李志文与高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存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10009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269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967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