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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洪泽天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洪泽天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569号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九道26号。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华,洪泽县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泽天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仁和街88号。法定代表人:涂怀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告洪泽天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士涛人民陪审员  董 锋人民陪审员  刘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