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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登伟与被告道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登伟,道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837号原告:崔登伟,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道宝平,男,1975年4月1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崔登伟诉被告道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登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登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登伟负担。审 判 长  贾鑫科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