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登伟与被告道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登伟,道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837号原告:崔登伟,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道宝平,男,1975年4月1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崔登伟诉被告道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登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登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登伟负担。审 判 长 贾鑫科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