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和儿与刘燕勇、邓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儿,刘燕勇,邓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286号原告:李和儿(又名李和如),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刘燕勇,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被告邓美兰,女,成年,余同上。系被告刘燕勇之妻。原告李和儿与被告刘燕勇、邓美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和儿于2016年10月13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儿撤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