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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和儿与刘燕勇、邓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儿,刘燕勇,邓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286号原告:李和儿(又名李和如),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刘燕勇,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被告邓美兰,女,成年,余同上。系被告刘燕勇之妻。原告李和儿与被告刘燕勇、邓美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和儿于2016年10月13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儿撤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