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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一君、欧平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一君,欧平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927号原告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内(郴资大道29号)。被告郭一君。被告欧平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一君、欧平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32.74元,减半收取4366.37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雷小明代理审判员  曾 伟人民陪审员  邓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