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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发明与汪学祥、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明,汪学祥,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2民初94号原告徐发明,男,汉族,48岁,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汪学祥,男,汉族,48岁,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人代表:吴运辉。本院在审理徐发明与汪学祥、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发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发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芝连负担。审判长  毛文斌审判员  向开华审判员  罗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吴林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