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1民初6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谷宁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谷宁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169号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河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曼曼、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谷宁立,男,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谷宁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