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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邱某某等二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46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章庄铺镇某村某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澧县如东乡杨家垱村民委员会某组;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携带撬门用的撬棍等作案工具,结伙至长沙市开福区金盆丘小区,由被告人刘某某望风,被告人邱某某撬门进入2栋1单元602房被害人曾某某、谢某某家中,盗得现金600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又至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小区11栋1单元501房被害人杨奇家中,盗得2颗黄金珠子。事后,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将盗得的黄金珠子销赃并将所得全部赃款平分。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分别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分别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和12月28日。因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发现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还有犯罪未予处罚,遂于2016年7月6日决定将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侦查报告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2016)湘0104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谢某某、曾某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犯罪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将前罪判处刑罚与本罪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曾某某、谢某某经济损失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