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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辉与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450号原告:董辉,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展,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陈虎,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辉与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辉撤回对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的起诉。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 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