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辉与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450号原告:董辉,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展,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陈虎,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辉与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辉撤回对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陈虎的起诉。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 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