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成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376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玲,女,荣盛物业公司职员。被告孙成敏,男,1980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秦晓敏,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