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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260号

李白、刘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白,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李白,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被执行人刘峰,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栗民福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白借款230000元,承担执行费3350元。本院尚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刘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案件(2015)栗法执字第26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林

审 判 员 李金波

审 判 员 周敬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林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