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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海门市大千存兴建材商店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门市大千存兴建材商店,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大千存兴建材商店,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大千商贸城*幢**号。经营者范存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3座4楼。法定代表人:陶圣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上诉人海门市大千存兴建材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门市大千存兴建材商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门市大千存兴建材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门市大千存兴建材商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上诉人海门市大千存兴建材商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