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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安民与唐丽芳、刘庆华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民,刘庆华,唐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赵安民,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庆华,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唐丽芳,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安民与刘庆华、唐丽芳工作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庆华名下有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证号为:房地产证亳字第**号、XX号、XX号、XX号、**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唐丽芳名下有坐落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XX号、**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刘庆华名下有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证号为:房地产证亳字第**号、XX号、XX号、XX号、**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唐丽芳名下有坐落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XX号、**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颜景雷审 判 员  吕迎迎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