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安民与唐丽芳、刘庆华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民,刘庆华,唐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赵安民,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庆华,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唐丽芳,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安民与刘庆华、唐丽芳工作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庆华名下有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证号为:房地产证亳字第**号、XX号、XX号、XX号、**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唐丽芳名下有坐落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XX号、**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刘庆华名下有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证号为:房地产证亳字第**号、XX号、XX号、XX号、**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唐丽芳名下有坐落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XX号、**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颜景雷审 判 员 吕迎迎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