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35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中灿与沈立群、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灿,沈立群,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511号之三原告:李中灿,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沈立群,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章毅,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灿诉被告沈立群、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灿以被告沈立群已支付案款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李中灿承担。审 判 长  张国其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杨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