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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祖敏与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祖敏,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9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祖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高红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红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彭袆,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万宇清,该公司经理。上述四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军、谢婧,均系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雪明。再审申请人杨祖敏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城佛山分公司)、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城公司)、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市保利公司)、广东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保利公司)、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祖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二审虽然认定保利城公司、保利城佛山分公司的封卡行为侵犯了杨祖敏的财产权利,但认为杨祖敏未能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杨祖敏的人格权利,后半部分认定错误。保利城公司、保利城佛山分公司的封卡行为严重侵犯了杨祖敏自由回家的权利(这种自由回家的权利属人身自由的一部分),而且这种侵犯自由回家权利连续达一周之多。即使在几十位业主抗议之后,保利城公司、保利城佛山分公司提供了保安借卡和临卡,这仍然限制和妨碍了杨祖敏一家老小的自由回家权利。封卡侵权行为亦严重侵害了杨祖敏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作为业主对自己所购物业,应有最起码的使用权。具体该事件而言,即有家可以随时回的权利。该权利被保利城公司、保利城佛山分公司野蛮剥夺。在保利城公司、保利城佛山分公司的眼里,杨祖敏(及其他业主)实际上成为他们管控的对象。这种对杨祖敏等人格的侮辱,对杨祖敏人格尊严的侵害令人发指。二审认为杨祖敏未能举证证明佛山市保利公司、广东保利公司和保利集团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亦显然错误。案涉物业尚在前期管理服务期间,且电梯及门禁卡控制系统均由佛山市保利公司管控和维护,而佛山市保利公司在佛山的注册登记地址根本找不到办公人员,听物管的人说,它的人员均在广东保利公司处办公,而电梯及门禁卡的控制系统设置是否解禁,正如保利城公司佛山分公司人员所言,只有保利集团公司总部才有最终话事权。所以,在该次侵权事件中,以上三公司显然有过错,故意而为或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应共同担责。(二)二审判决严重违法的同时,纵容恶劣行为,助纣为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底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开唱反调。因保利城公司、保利城佛山分公司管理层的恶意决定所发生的这次事件,是严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既损害了杨祖敏全家的合法权益,引起了业主们的极大愤慨和担忧,也伤害了他们自己的品牌形象。明知其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一、二审法院法官的偏袒行为,却作出严重不公正判决,让它们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据此,杨祖敏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保利城公司、保利城佛山分公司因业主杨祖敏欠交物业管理费而限制其所持门禁卡及车卡的出入功能,导致其难以正常出入小区、使用电梯,对杨祖敏使用支配其所有的房产构成妨害,侵犯了杨祖敏的合法权益。但该侵权行为主要对杨祖敏出入小区及使用电梯造成不便,且持续时间较短,两公司在封卡后也为杨祖敏提供了保安人工服务,侵权程度较轻,造成损害较小。且对杨祖敏认为两公司的侵权行为限制了杨祖敏及其家人回家及出门的自由,构成对杨祖敏一般人格权的侵犯的主张,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保利城公司、保利城佛山分公司已通过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方式承担了侵权责任,故二审对杨祖敏要求保利城公司、保利城公司佛山分公司在《佛山日报》、《小强热线》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外,杨祖敏主张佛山市保利公司、广东保利公司和保利集团公司在该次侵权事件中存在过错,应共同担责,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杨祖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对杨祖敏要求上述三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杨祖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祖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 密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贤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