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审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虞锦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虞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51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虞锦花。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15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5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始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茶坞塘水库边、义乌市茶坞塘农庄东侧山坡地块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至2015年6月完成土地平整和地面硬化,并建成足球场地二块及围栏等附属设施,另在球场西南、东北角搭建简易房二处。经现场勘测,该地块总占地面积3540.7平方米,具体四至:东靠山,南靠水库,西靠路、北靠环城南路。该地块土地类别为耕地93.5平方米、林地102.3平方米、草地3336.2平方米和其他土地8.7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20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利用地3336.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虞锦花退还非法占用的3540.7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二、限期拆除虞锦花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2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虞锦花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333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责令虞锦花对被破坏的93.5平方米耕地限期改正;五、对虞锦花破坏93.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6元罚款,计5236元,对虞锦花非法占用3447.2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68944元,合计人民币741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于2016年3月4日缴纳罚款74180元。但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二、三、四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