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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纪改香、陈雅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纪改香,陈雅柳,陈磊,张建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89号原告王立新,男,汉族。被告纪改香,女,汉族。被告陈雅柳,女,汉族。被告陈磊,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纪改香,系陈磊之母。被告张建增,男,汉族。原告王立新诉被告纪改香、陈雅柳、陈磊、张建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纪改香、陈雅柳、陈磊、张建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为2690元,由原告王立新承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