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孝奇与陶新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奇,陶新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奇委托代理人刘艳被执行人:陶新贤本院受理的张孝奇与陶新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陶新贤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孝奇已到期的借款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5014元、执行费125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4月28日偿还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