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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催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谊信商贸有限公司、曹明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谊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催33号申请人重庆谊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河运校万科锦程1号写字楼0807。法定代表人曹明达,经理。申请人重庆谊信商贸有限公司因票号为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枣庄国宁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枣庄润霖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05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0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重庆谊信商贸有限公司已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谊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