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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锡奎、姚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锡奎,姚勇,孙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497号申请执行人孙锡奎,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姚勇,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孙克勤,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孙锡奎与被执行人姚勇、孙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0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勇、孙克勤支付申请执行人孙锡奎借款29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9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8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姚勇、孙克勤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9月17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姚勇、孙克勤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11月2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姚勇、孙克勤名下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此外,2015年9月1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姚勇、孙克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孙克勤名下有坐落于象山县丹城镇塔山路255-68#、象山县丹城镇体育场路93号房产,本院对该二处房产已委托象山县人民法院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姚勇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1月7日,本院另案中对被执行人姚勇予以拘留15日。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孙锡奎与被执行人姚勇、孙克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定于2016年1月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万元(已兑现),定于2016年1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9.25万元,定于2016年3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月利率1.5%、从2013年8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姚勇、孙克勤如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一次性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人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案款10万元,余款偿还期限未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4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