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81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芳,刘国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980号原告:曾照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程,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