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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5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585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三村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三村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佩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