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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袁全青与杨为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915号原告:袁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长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