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红霞申请执行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霞,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465-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霞,女,生于1970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住所地:叙永县两河镇金银村,组织机构代码:72086308-2。单位负责人张荣国,系合伙事务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红霞申请执行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材料款136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12元。另外,本院还受理了泸州德广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卢俊洪申请执行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周光均申请执行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曾小青申请执行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春林申请执行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合并执行,被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还应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户中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保障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的上述银行存款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4000000元(大写贰千四百万元整);二、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光强代理审判员 李忠林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