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军,张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376号原告:周学军,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威,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军诉被告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学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学军负担。审 判 长 黄景帅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雪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