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志锋与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锋,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588号原告张志锋,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法定代表人丁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志锋与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河南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平县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国用XXXXX**号,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和张慧枝所有的位于西平县XXXXXX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国用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河南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平县XXXXXX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国用XXXXX**号,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和张慧枝所有的位于西平县XXXXXX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国用XXXX**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永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