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继爱与鞠銮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爱,鞠銮奎,张振颖,张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561号申请人徐继爱,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鞠銮奎,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振颖,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纯庆,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继爱诉被申请人鞠銮奎、张振颖、张纯庆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一处;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继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