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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366号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南关社区法院楼。法定代表人赵恩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明玉审判员  张晶晶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