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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00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53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被执行人:曾平。本院在执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平于2016年10月11日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下欠执行款12600元。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曾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