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魏玉群、彭小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群,彭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玉群,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彭小庆,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彭小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小庆向魏玉群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1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古驿道宏德嘉园第三期第16栋楼房因他案已被本院整体查封。因该房地产项目虽竣工但未验收,房屋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偿债。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