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董淑江与韩世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江,韩世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332号原告董淑江,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刘晋尉,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世学,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董淑江诉被告韩世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淑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淑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淑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