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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董淑江与韩世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江,韩世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332号原告董淑江,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刘晋尉,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世学,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董淑江诉被告韩世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淑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淑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淑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