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国自强与被告刘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自强,刘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542号原告国自强,男,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住雄县。被告刘磊,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雄县。原告国自强与被告刘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自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自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自强负担。审判员 刘子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