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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荣加与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荣加,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荣加,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建安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忠,男,该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钟荣加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钟荣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 欣代理审判员  孙红宇代理审判员  杨璐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