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939号原告:郑某某,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秦安县兴国镇政府农技服务中心干部,住秦州区羲皇大道天庆嘉园14号楼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05221971********。委托代理人卜遂虎,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干部,住秦州区羲皇大道天庆嘉园14号楼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05221970********。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