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李志花与马成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花,马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677号申请人李志花,女,生于1969年5月1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成忠,男,生于1967年4月25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李志花与被执行人马成忠离婚纠纷一案,(2015)原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20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成忠外出打工,家中四口人,无固定收入,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马成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执行线索,使得本案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8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