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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蔡新民与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民,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2506号原告蔡新民,男,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书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负责人白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民诉被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民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民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新民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