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张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张岩,裴维娜,郑淑清,李恒昌,庞庆利,李怀坤,赵书青,王涛,王继军,哈子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484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中通时代豪园49号。负责人:董经庆,行长。被申请人: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桑阿镇西白塔村西700米。法定代表人:张岩,经理。被告张岩,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裴维娜,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郑淑清,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李恒昌,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庞庆利,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李怀坤,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赵书青,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王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王继军,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哈子文,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张岩、裴维娜、郑淑清、李恒昌、庞庆利、李怀坤、赵书青、王涛、王继军、哈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张岩、裴维娜、郑淑清、李恒昌、庞庆利、李怀坤、赵书青、王涛、王继军、哈子文的银行存款4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张岩、裴维娜、郑淑清、李恒昌、庞庆利、李怀坤、赵书青、王涛、王继军、哈子文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