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传勇申请执行余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勇,余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勇,住伊宁市。被执行人:余江海,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传勇与被告余江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6.857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钱瑞明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