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5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樊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樊风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19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樊风玲,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樊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晓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