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鸿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鸿料,谢雪娥,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291732-9。负责人郭夏森,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鸿料,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被执行人谢雪娥,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乡政府大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605133-9。法定代表人黄翁才,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鸿料、谢雪娥、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6576.9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王鸿料、谢雪娥、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