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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武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初80号起诉人李武国。2016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武国的起诉状,其诉称:2013年8月31日,起诉人与临湘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9月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临湘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是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却采用还建安置方式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拆迁补偿不到位,导致起诉人一直在信访维权。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临湘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定临湘市人民政府支付李武国房屋拆迁补偿费773420元;3、请求判定临湘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查明,2010年12月30日,临湘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临岳高速(临湘至岳阳)公路预征地公告》,起诉人李武国及其家属的房屋位于该征地范���内。2013年8月31日,李武国的家人李主辉与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两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9月12日,李武国的房屋被拆除。2014年5月6日,李武国就房屋拆迁一事对临湘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云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李武国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申请撤回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岳中行终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起诉人李武国的诉请与其在2014年5月6日提起的行政诉讼系同一事实,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已作��了(2014)云行初字第31号生效行政判决,李武国再次起诉临湘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为违法系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武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婷审判员  刘洪审判员  冯玲二〇一六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