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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由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由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辩护人焦颖,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由某某及其辩护人焦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由某某在回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小区5栋6单元701室的家中时,发现其妻子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男,35岁)在其家卧室内欲发生不正当关系。由某某遂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对王某某进行威胁,以解决此事需要十万元钱为由,迫使王某某当场在由某某书写的王某某欠由某某十万元的欠条上签字。被告人由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由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由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由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敲诈勒索罪无异议,但是自己刚拿起刀就被柴某某给拿走了,其认为被害人没有看见其拿刀,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由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2、被害人存在明显错误,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综上,希望对被告人由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16时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小区5栋6单元701室柴某某家中,柴某某与其同事被害人王某某(男,35岁)正欲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回到家中的柴某某的丈夫被告人由某某发现,由某某遂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对王某某进行威胁,王某某表示想要私了此事,由某某便提出索要十万元钱,并迫使王某某当场在其书写的内容为“王某某借由某某十万元,十五天还完”的欠据上签字按手印。2016年5月23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将由某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刀鞘的照片:由某某威胁王某某使用的刀具的刀鞘;2、被告人由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由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某某无前科;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5月23日17时许,王某某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派出所报案称:2016年5月22日16时许,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小区5栋6单元701室同事柴某某家中正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回家的柴某某丈夫由某某发现,由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后,由某某写下十万元借款欠条,强迫自己在欠条上签字。2016年5月23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小区将由某某传唤到案;4、欠据:由某某书写的内容为“王某某借由某某十万元,十五天还完”的欠据,王某某在欠据上签字并按手印;5、扣押物品清单:由某某书写的欠据及在由某某家搜查出的刀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6、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诊断及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王某某头外伤,左上臂开放伤,会阴、双腹部挫伤。经鉴定,王某某左上臂皮肤创,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6年5月22日下午,其到同事柴某某家中取鸡蛋,二人在卧室内准备发生关系时,柴某某的丈夫由某某回来了,看见其光着身子就对其进行殴打,并在鞋柜处拿了一把黄色刀把的水果刀奔其来,其说捅死自己也不能解决问题,其给他1万元钱,后柴某某将由某某的刀抢走,由某某又打了其,并称要10万元,由某某写了一张欠条,让其签字,其签字并按了手印;8、证人柴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22日16时,其爱人由某某回到家中看见其和王某某躺在床上,就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后由某某将家里的黄色水果刀拿出来,边比划边骂王某某,王某某很害怕,其就将刀给抢了下来,王某某说要私了,给3万元钱,由某某不同意说最少10万元,王某某就同意了,由某某写好了欠条,让王某某签了字。王某某不是自愿签字的;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同事告诉自己昨天晚上其丈夫王某某去柴某某家,柴某某老公回家碰见二人,逼着王某某写了一张十万元的欠条。其就问王某某,王某某说是柴某某丈夫拿刀逼着他写的;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柴某某在单位和其说家里有急事要借5万元,第二天中午其通过建设银行分两次给她打了5万元;11、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2016年5月22日下午,其回到家中看见其妻子柴某某和她同事王某某光着身子在卧室内,王某某在床上躺着,其很生气就在鞋柜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冲着王某某去了,柴某某拦住其将刀拿走了,其就拿了一个拖布打王某某,后其问他怎么处理,他说给其1万钱,他说要私了,其说最少10万元。王某某说没有,其就打了他两巴掌,王某某就同意了,其写了欠条,让王某某签字并按手印。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由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由某某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案的起因被害人亦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由某某先期履行了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由某某系初犯,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